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和成品油、汽车4S店、米面制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校外培训机构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违法性质突出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例
1.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连城县煜高烘焙面包店(经营者:余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31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面包店的裱花间内使用的“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和“福轩”彩糖珠食品均已过期。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制作糕点的加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和“福轩”彩糖珠),且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
连城县煜高烘焙面包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1盒“鑫乐芙”巧克力松露脆和1瓶“福轩”彩糖珠;2.处以行政罚款51000元。
2、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龙岩梁野联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2019年11月4日,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芹菜”中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的实测值为4.42m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中标准指标“≤0.05mg/kg”的87.4倍,当事人销售芹菜的农药残留“毒死蜱” 严重超标。经查,2019年11月4日,当事人以6元/kg的价格购进“芹菜”10kg。尔后以11.96元/kg的价格对普通消费者销售及向集中用餐食堂客户配送,截止2019年12月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上述批次的“芹菜”对外销售了8.578kg,金额为119.6元,违法所得119.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芹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9月9日,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将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星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6月16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1LJSPJD0458),对当事人(龙岩市星湖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生产了玉喜香辣翅根小腿4200包,成本0.95元/包。经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售出3200包,2021年5月18日抽检人员买走50包用于抽检,零售价格为1元/包,抽检卖出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价格为1.1元/包,货值金额共计4205元,违法所得167.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13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950包;2.没收违法所得167.5元;3.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在食品中添加违禁药品案例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5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长汀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汀公函[2021]14号),对当事人在网上经营减肥产品构成在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3月份,当事人通过“千牛”app(网店名称为:MUA日代)在淘宝上售卖减肥产品“日本正品DS女神三部曲酵素加强版顽固型减肥丸瘦身减脂脱脂酵素粉”,2019年9月被长汀县公安局立案侦察,经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日本正品DS女神三部曲酵素加强版顽固型减肥丸瘦身减脂脱脂酵素粉”中的“Step1”鉴定出含有添加药品成份,[报告编号:(2019MJJD-0036)]鉴定意见为:送鉴复合饮料保健品中的Step1被检出西布曲明含量为3.7*10的7次方ug/kg、麻黄碱含量为49.6ug/kg、芬氟拉明含量未检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销售上述有效日期为2022年6月的减肥产品共2盒,货值金额5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系初次违法,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2条从轻情节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万元。2.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172.84元,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黑气瓶”违法案例
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城县贸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汇豪供应站擅自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1年6月8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在该经营场所的2号燃气堆放区域编号为161-755的满瓶液化石油气无法提供充装记录。经查,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该供应站员工林某某于2021年6月6日私自利用客户回收的气瓶相互充装完成。林某某共私自转充液化石油气1瓶,案值120元人民币。
当事人擅自利用客户回收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100元。
四、农村市场“山寨”食品违法案例
龙岩市连城县文宏酒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行为案
2021年2月4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9瓶贵州茅台酒的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相同,2021 年3月11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19瓶的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所有权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黔茅辨(鉴)第0013638号],其中有14瓶被辨认(鉴定)为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的经营额为49630元。
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在包装及产品上使用了与“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向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1年 4月 26 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如下处罚: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贵州茅台酒14瓶;2.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五、“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违法案例
1.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客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3月23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客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份开始,由厦门立建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为当事人提供其经营项目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包含有“泉水属硫磺型温泉,泡浴后对患有动脉硬化、风湿、关节炎、慢性皮肤病、糖尿病等有一定疗效,……,对于慢性疼痛、关节疾病患者、忧郁症、风湿症、坐骨神经痛或运动引起的损伤等,皆有不错的疗效”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共支付了广告宣传费2465元。
当事人发布的提供温泉服务的广告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却在广告中宣传温泉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
2、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汀铭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28日,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省长汀铭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所经营的网络店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其天猫平台销售的商品页面名称为“5斤广西融安滑皮小金桔新鲜孕妇当季水果止咳金橘子脆皮顺丰包邮”的金桔进行了 “对于感冒所引起的喉咙疼痛、咳嗽、声音沙哑有一定的医疗作用”的宣传,广告的设计及发布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对食品作治疗功能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1年5月25日,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六、汽车4S店市场领域违法案例
1.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城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7月12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城凌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上牌、保险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仅凭《购车预算单》所列事项予以收费,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购车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其中约定丰田牌2021款CVT豪华版雷凌小型轿车的车身价为118800元,在其中的《购车预算单》中,当事人列出了车身价118800元、上牌费300元、第一年保险4500元、贷款金额利息1000元等收费项目。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当事人在销售该车时仅通过预算单告知客户上述收费及其标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为“JG-10”、“一般情节”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 9月15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600元。
2、连城县百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7月30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城县百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上牌、保险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仅凭《购车预算单》所列事项予以收费,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购车人朱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其中约定1.5T都市款东本CRV的车身落地价为183600元,预付人民币20000元,赠送贴膜、脚垫、挡泥板、踏板、行李架,另外约定购置税、保险凭票,在《购车预算单》上,其详列了各项收费,其中:车身落地价在指导价195800元基础上优惠1220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183600元,车身首付:83600元,购置税:16176.9元,上牌费:500元,第一年保险:4800元等收费项目。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当事人在销售该车时仅通过预算单告知客户上述收费及其标准,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为“JG-10”、“一般情节”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 9月15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600元。
七、米面制品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案例
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钦仁食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6月24日,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武平县钦仁食品店)生产经营的“生湿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7月27日,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1)LJSPJD1202),对武平县钦仁食品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食品级苯甲酸钠后,用10kg水中加入约10g的食品级苯甲酸钠进行稀释,尔后当事人将稀释的水与面粉进行搅拌和面,然后进行压面、出面、切割包装、销售。当事人以3.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生湿面”,2021年6月24日共加工“生湿面”14kg,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8元。
当事人加工制售“生湿面”时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以及当事人在购进面粉、食盐及苯甲酸钠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在加工“生湿面”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9月13日,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查扣在案的食品级苯甲酸钠40克(未去皮);3.没收违法所得98元;4.行政罚款人民币 50200元。
八、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例
1.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好莱屋影视文化娱乐中心违法广告法案
根据漳平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批转的投诉件,2021年6月25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86号好莱屋影视文化娱乐中心第三层303室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容含有对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广告宣传中,明确对“伊嘉儿数学”的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漳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400元。
2、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平市百特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6月19日, 龙岩市漳平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漳平市百特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双面印制的广告宣传单印制含有“所有解释权归本教育所有”的内容。经查,当事人上述广告宣传单内容中使用“所有解释权归本教育所有”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用语。
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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